财务处转发《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广东省财政厅下发了《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粤财行[2014]32号)(见附件)。我处自2016年5月1日起开始执行。

根据《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对相关内容特别提示如下:

1、因公临时出国是指学校各类人员因公临时赴国外进行90天以内的访问、讲学、交流以及参加国际会议等公务活动。

2、办理因公临时出国财务报销业务时,需提供省外事办的出国任务批件、因公护照( 包括签证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及有效费用明细票据,严格执行批准的出国组团人数、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及开支标准,不得报销与出访任务无关的开支。

原有相关规定,如与上述管理办法相冲突的,以上述管理办法为准。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

财务处

2016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