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及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加强宪法法治教育,弘扬宪法精神,维护宪法权威,12月4日,教育部将在北京设立主会场,组织开展国家宪法日教育系统“宪法晨读”活动。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25年广东省教育系统“宪法宣传周”活动的通知》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现将组织开展第十二届国家宪法日“宪法晨读”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内容
组织开展第十二届国家宪法日“宪法晨读”活动
二、活动时间
2025年12月4日(星期四)上午10:00-11:20
三、活动地点
1.学校主会场
学校在白云校区三教104会议室设立校内主会场,同步视频至省教育厅会场。参会人员为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宣传部、教师工作部、学工部、研究生院、校团委主要负责人,依法治校办公室相关人员,二级学院辅导员代表、学生代表。
请各二级学院辅导员组织学生代表在9:50前入场完毕,提前熟悉现场下发的宪法晨读内容,参会学生必须确保能全程参会。
2.校内分会场
各二级学院根据自身实际在本院会议室等场所设立分会场,组织学生通过青少年普法网(http://qspfw.moe.gov)收看网络直播参与活动;其他学生还可在宿舍区等分散观看。
四、活动流程
1.升旗仪式。
2.宪法晨读,由教育部领导领读宪法部分条款(详见附件),现场学生及全体人员跟读,其他学生通过教育部全国青少年普法网(http://qspfw.moe.gov.cn)收看网络直播,参与跟读。
3.北京主会场合唱《宪法伴我们成长》歌曲。
4.宣布第十届全国学生“学宪法 讲宪法”比赛全国总决赛获奖名单、全国总决赛优秀作品展演。
5.教育部负责同志讲话。
五、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开展第十二届国家宪法日“宪法晨读”活动是“宪法宣传周”系列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部署落实,及时组织师生观看,切实提升宪法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推动宪法教育有机融入升旗仪式、主题班会、社团活动,着力培育学习宪法、尊崇宪法的校园法治文化。
2.加强宣传,及时报道。各单位要通过多种形式及时展示活动亮点和教育特色,努力营造宪法学习宣传教育的良好氛围。推动宪法真正走入广大师生干部的日常生活,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活动结束后,请各二级学院于12月7日下午4:00前将参与“宪法晨读”活动的学生人数、活动开展情况(200字内)及2-3张代表性照片发送至法治办电子邮箱fzb@gpnu.edu.cn,联系人:施老师,联系电话:38265622。
附件:宪法晨读内容
依法治校办公室
2025年12月3日
附件
宪法晨读内容
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