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千百十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粤教师〔2012〕1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要求和《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千百十人才培养工程”培养对象期满考核有关工作的通知》(粤教师函〔2018〕110号),现就做好我校“千百十人才培养工程”培养对象期满考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2014年遴选确定的“千百十人才培养工程”第八批省级、校级培养对象15人(名单见附件5)。

二、考核内容

培养对象填写《广东省高等学校“千百十人才培养工程”培养对象期满总结表》(附件1)、《广东省高等学校“千百十人才培养工程”培养对象期满考核情况表》(附件2)中个人信息情况和《广东省高等学校“千百十人才培养工程”培养对象培养期满成果统计表》(附件3)。期满考核主要对照培养协议内容和培养目标,考核培养对象的师德师风、教学科研、学术梯队、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取得的成绩,特别是取得的突破或创新成果。期满考核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内容及标准详见《实施办法》)。

三、考核方式

期满考核,由学校负责组织完成。学校按照《实施办法》制定考核方案,组织成立同行专家考核小组(校外专家占考核小组人数的三分之一以上)对期满培养对象进行考核。

四、考核程序

(一)个人填写总结报告。期满培养对象按要求填写相关表格并准备相关佐证材料,由各单位汇总于11月30日提交学校人事处。

(二)人事处会同科研处、教务处进行材料初审。

(三)学校考核。学校组织成立同行专家考核小组,根据培养对象提交的材料,对培养对象期满有关情况进行考核。省级千百十培养对象须做好个人陈述和答辩准备。

(四)评定考核结果。根据同行专家考核小组考核意见,确定考核对象的考核结果和考核等级。

五、有关要求

(一)各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安排,认真做好第八批培养对象的考核工作。

(二)请各单位组织培养对象认真规范填写有关表格。各单位按照附件4“报送材料说明”的要求,2018年11月30日(周五)前将有关材料报送人事处师资科,并将要求报送电子版的材料发送至gdinrsc@163.com。

联系人:杨肖尤 李超虹 联系电话:020—38256620

附件:千百十考核附件文件

人事处

2018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