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务处收到地税局的通知,转发如下:

现就我市2017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事项通告如下,请通知本单位人员于3月31日前完成申报。

一、纳税人在2017年度取得的各项所得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及以上的均应于2018年1月1日至3月31日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

二、纳税人可以采用网上申报、微信申报和上门申报等方式进行申报。如纳税人需要补缴税款,须直接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报。

三、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对纳税人可以处以罚款。特此通告。 (天河地税管理二科)

如有疑问,可咨询地税局和财务处。地税局咨询电话:12366-2;财务处咨询电话:38265721曾老师。

财务处

2018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