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各发明人:

根据《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2018年广州市专利资助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 》,现启动广州市专利资助资金申报工作,资助对象为2017年授权的发明专利,请各相关单位通知各发明专利发明人登陆“广州市知识产权信息网—广州市资助专利网上申请(网址:http://121.8.226.77/”自行申报,账户和密码请联系科研处张宇鹏(办公电话:020-38257683,QQ:44591763)申领,专利权人非广东技术师范学院的,请自行注册账号申报。

重要提示:今年广州市政策做了调整,发明专利授权的资助力度由3300元/件减至850元/件,但是降低了对专利大户的资助门槛加大了资助力度,支持有效专利的维持;取消了对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资助,故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授权专利不用申请该资助。

申报截止时间:资助标准中(一)~(四)项所述专利资助资金每年分两批申报,第一批申报时限为每年1月1日至3月20日。第二批申报时限为每年3月21日至6月20日。

资助标准中(五)~(六)项所述专利资助资金的申报时限为每年1月1日至3月20日。

逾期未申请的,视为放弃资助。

填报时请准备好以下材料以提高申报效率:

1.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发明专利的证书,国家专利局的年费收据;如不能提供相关专利缴费证明原件,可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证明已缴费页面的截图。

2.国外发明专利:受理国家或地区专利局发出的专利证书和授权公告扉页(及中文译本);

3.PCT专利申请:PCT国际申请通知书和国外专利局发布的发明专利初审公告文件(及中文译本)。

4.专利权人为两人或以上,第一专利权人作为本项目申请人的,提供其他专利权人共同签署的申报授权书。

 

广州市知识产权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杨珏、何洁莹,联系电话:38217376、81050544;

广东技术师范学院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张宇鹏,联系方式:13632192991,44591763@qq.com。

 

附件: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2018年广州市专利资助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

 

 

科研处

20181月12

附件:

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2018年广州市专利资助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专利权人:

  为做好专利资助资金申报工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创新驱动发展的引导作用,根据《广州市专利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知规字〔2017〕4号)的有关要求,现制定印发《2018年广州市专利资助资金申报指南》。请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要求积极申报专利资助资金,不断加大专利创造工作力度。

  附件:1.2018年广州市专利资助资金申报指南

        2.申报专利资助资金有关问题的说明

  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2018年1月8日

 (联系人:杨珏、何洁莹,联系电话:38217376、81050544)

 

 

附件1

 

2018年广州市专利资助资金申报指南

 

专利资助资金主要用于资助获得国内外发明专利权和PCT专利申请的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专利权人)以及为其提供代理服务的专利代理机构。

一、申报条件

专利资助资金资助对象为上一年度获得授权的国内外发明专利或通过PCT途径进入国家阶段(国外)的专利申请,或维持6年以上的国内发明专利,第一专利权人地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且专利权人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注册地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二)具有我市户籍,或在我市工作并持有居住地址在广州的居住证,或持有出国留学人员来穗工作证明的个人;

(三)在我市全日制学校学习的学生。

专利代理机构应为在我市注册的专利代理机构,或者在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备案且营业地址在广州的外地专利代理机构的分支机构。

二、资助标准

(一)国内(包括港澳台)发明专利授权后对专利权人的资助:对职务发明专利,资助4,300元/件;对非职务发明专利,资助2,500元/件;获国家知识产权局费用减缴的发明专利,资助850元/件。对首次获发明专利的,增加资助2,000元;对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增加资助1,300元/件。

(二)国外发明专利授权后对专利权人的资助:获得美国、日本、英国、欧盟等国家或地区发明专利的,资助40,000元/件;获得“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或地区发明专利的,资助20,000元/件;获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发明专利的,资助10,000元/件。每件专利资助总额不超过80,000元。

(三)通过PCT途径申请专利并进入国家阶段(国外)后对专利权人的资助:是职务申请人的,资助10,000元/件,是非职务申请人的,资助5,000元/件。

专利资助标准(元/件)

             

发明专利(包括港澳台)

获国家费用减缴的发明专利

通过PCT专利申请进入国家阶段(国外)

国外发明专利(美、日、英、欧)

国外发明专利(“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或地区

国外发明专利(其他国家)

职务

4,300

850

10,000

40,000

20,000

10,000

非职务

2,500

850

5,000

40,000

20,000

10,000

注:首次获国内发明专利的,增加资助2,000元;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增加资助1,300元/件;每件国外发明专利授权后对专利权人的资助总额不超过80,000元。

(四)对专利权人发明专利年费的资助:申请资助时处于有效状态的发明专利,自申请之日起维持6年以上的,分两次给予资助,第一次:维持6年的,资助1,800元/件;第二次:维持7~9年的给予一次性资助,其中:维持7年的资助1,500元/件,维持8年的资助3,000元/件,维持9年的资助4,500元/件。

(五)对发明专利授权大户的资助:对上一年度发明专利授权20件以上的专利权人给予奖励性资助30,000元,并按等增级数,每增加20件,增加资助30,000元。对曾经获得上述资助的专利权人,当年再次申请该项资助的,只对上一年度发明专利授权量减去已获资助年份的最高授权量的增量部分按上述标准给予资助。

(六)对专利代理机构的资助:代理我市发明专利申请并获得授权的,资助500元/件。

三、申报要求

申报市专利资助资金的,请登陆“广州市知识产权信息网”(网址:http://www.gzipo.gov.cn/),进入“广州专利资助申请系统”(http://113.108.173.243/),填写申请表并上传以下证明材料:

    (一)单位及个人身份证明材料:

    1.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2.户籍居民:个人身份证;

    3.在读学生:学生证、身份证;

    4.非本市户籍人员:个人身份证、出国留学人员来穗工作证明或居住证。

    (二)银行账号证明材料:

    1.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广州市辖区内任意银行开户许可证;

    2.个人:在广州市辖区内任意银行以本人名字开户的存折或储蓄卡。

(三)有关证书材料:

1、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发明专利的证书,国家专利局的年费收据;

2、国外发明专利:受理国家或地区专利局发出的专利证书和授权公告扉页(及中文译本);

3、PCT专利申请:PCT国际申请通知书和国外专利局发布的发明专利初审公告文件(及中文译本)

(四)专利权人为两人或以上,第一专利权人作为本项目申请人的,提供其他专利权人共同签署的申报授权书。

(五)注册地址在广州市的外地专利代理机构分支机构,申请代理发明专利授权资助时,需提供总公司出具的分支机构代理清单证明以及专利权人出具的委托分支机构办理业务的授权委托书或双方签订的委托协议。

四、申报及审批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在“广州专利资助申请系统”上传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身份证、银行卡,申请注册用户名→审核通过注册用户名→网上填写资助申请→上传证明材料→申请人确认提交

(二)审批

由申报人通过网上申报系统提交申请资料,市知识产权局进行审核,编制资助资金发放计划,经公示无异议后,按照市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资助标准中(一)~(四)项所述专利资助资金于每年4月、7月进行拨付;资助标准中(五)~(六)项所述专利资助资金,于每年4月前进行拨付。

(三)信息补正

如申请人递交资料后初审未通过,申请人需在收到修改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补充或修正申请资料;逾期未补正的,本次申请作废,申请人可在申报期内重新提交申请。

资金发放过程中,由于申请人递交的银行信息有误导致退款的,市知识产权局将联系申请人或对退款项目发布公告,公告期一个月,公告期内未能提供正确银行信息的,视为自动放弃资助。

五、申报时间 

资助标准中(一)~(四)项所述专利资助资金每年分两批申报,第一批申报时限为每年1月1日至3月20日。第二批申报时限为每年3月21日至6月20日。

资助标准中(五)~(六)项所述专利资助资金的申报时限为每年1月1日至3月20日。

逾期未申请的,视为放弃资助。

 附件2

申报专利资助资金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专利权人的界定

申请授权专利资助,以专利证书中所载专利权人和授权公告文本所载地址为准;申请发明专利年费资助,专利权人地址必须在第五年之前(从申请之日算起)已变更到广州市行政区域内。

二、关于专利代理机构的界定

专利代理机构发生变更的,以申请资助时专利登记簿副本中所载专利代理机构为准。

注册地址在广州市的外地专利代理机构分支机构,在申请对代理机构的资助时,需提供总公司出具的分支机构代理清单证明以及专利权人出具的委托分支机构办理业务的授权委托书或双方签订的委托协议。

三、关于发明专利年费的资助的申报

发明专利年费资助仅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缴纳的发明专利年费。发明专利授权后提前缴纳第6-9年年费的,不对提前缴纳的年费进行资助。

发明年费资助可以分两次进行申请,第一次是在有效状态下维持到第6年进行申请(从申请日算起),第二次在有效状态下维持到第7-9年中的任意一年进行申请。专利权人也可在第9年后一次性申请6-9年的年费资助。

如果专利权人第一次申请了第6年的年费资助,第二次申请了第7年的年费资助,将视为主动放弃第8-9年的资助,再次申请时将不再受理。专利权人如不申请8-9年的年费资助,申请时需同时提供放弃声明。

四、关于发明专利授权大户的资助的计算方式

发明专利授权大户以第一专利权人进行计算。专利权人第一次申请时,上年度发明专利授权20件以上,每够20件给予奖励性资助30,000元。下一次申请要在上一次已奖励件数的基础上至少多20件,才能申请奖励资助,每增加20件,增加资助30,000元,上不封顶。

已按《广州市专利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知〔2015〕22号领取过发明专利授权大户资助的专利权人,在《广州市专利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知规字〔2017〕4)印发实施后再次申请发明专利授权大户资助的,授权件数在之前已领取过资助年份的最高件数上计算。如之前未领取过发明专利授权大户资助的,按穗知规字〔2017〕4号文规定进行计算。

五、关于PCT申请的资助

通过PCT途径申请专利,只有进入外国的国家阶段后才对专利权人进行资助,若进入中国(含港澳台)则不予资助。

六、“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或地区目录

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缅甸、泰国、老挝、柬埔寨、越南、文莱、菲律宾、伊朗、伊拉克、土耳其、叙利亚、约旦、黎巴嫩、以色列、巴勒斯坦、沙特阿拉伯、也门、阿曼、阿联酋、卡塔尔、科威特、巴林、希腊、塞浦路斯、埃及、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阿富汗、斯里兰卡、马尔代夫、尼泊尔、不丹、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塔吉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格鲁吉亚、阿塞拜疆、亚美尼亚、摩尔多瓦、波兰、立陶宛、爱沙尼亚、拉脱维亚、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斯洛文尼亚、克罗地亚、波黑、黑山、塞尔维亚、阿尔巴尼亚、罗马尼亚、保加利亚和马其顿。(目录会因应国家政策变动而做适当调整。)

七、关于申报证明材料

如不能提供相关专利缴费证明原件,可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证明已缴费页面的截图。

申请人按要求提供申报系统中注明所需材料的扫描件,不需要递交纸件,全程网上办理,审核通过后直接通过网上银行转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