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和《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在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1月 1日—3月31日)是年所得12万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时间段。若有年收入超过12万元的教职工,请自行登录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电子办税服务厅(http://www.gdltax.gov.cn/etax/login.html),按时依规自行申报。

咨询电话:税务专线:12366

              财务处:38265721曾老师

财 务 处

2017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