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师教〔2018〕17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我校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做好申报新一轮省级教学成果奖的准备,学院决定开展2018年校级教学成果奖的申报评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果申报范围和领域

(一)申报范围:包括普通本专科教育、职业教育、基础教育、研究生教育、高等成人与继续教育、网络教育、留学生教育。

(二)申报领域

1.教学改革与建设方面:在转变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调整专业结构,改革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及教材建设,改进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等方面具有创新性和推广价值的成果。

2.教学管理与服务方面:在组织教学、推动教学及教学管理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开展质量保证与监控工作,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制,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的成果。

二、评选条件

(一)有校级以上已结题通过的质量工程项目支撑。成果第一完成人须具有其本人主持的校级及以上已结题的“质量工程(含教改)”项目作支撑,且项目立项时间在2017年之前(不含2017年)。

(二)具有两年以上实践检验时间。申报成果必须是已经在2016年12月30日前完成,并且经过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期(不含研讨、论证及制定方案的时间)。

(三)每项申报成果,主要完成人原则上不超过8人。成果第一完成人仅限申报1项,个人作为成果其他完成人参与申报最多不超过2项

主要完成人应是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者;主要完成单位应是在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的过程中做出主要贡献的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单位。鼓励跨单位联合申报,跨单位的成果由第一完成单位报送材料。

(四)已获得过历届省级和校级教学成果奖的成果,在内容相同且没有特别创新的情况下,不得再次申报本届校级教学成果奖。

(五)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在新师范、新工科、协同育人、应用型人才培养、教学方法变革、产教融合等方面取得的显著教学成果。

三、材料填写

(一)《推荐书》(附件1)。申报人须先认真阅读《推荐书填报说明》(附件2);

(二)反映该成果的《科学总结》(不超过5000字,撰写模版见附件3);

(三)支撑材料(扫描成1个PDF文件,不超过20M,须制作目录):指反映成果的论文、著作、获奖证书、立项文件等佐证材料,论著需封面、版权页、目录及首页

(四)已排序的《广东技术师范学院校级教学成果奖申报项目汇总表》(附件4)。

说明:以上材料均须提交电子版,其中材料3为PDF格式,其余为word格式;此外,材料1、4还须提交纸质版(A4纸双面打印)一式一份。凡需签名之处须由本人亲笔签名

四、申报推荐评审程序

(一)各二级单位评审、推荐

二级单位组织申报人员认真学习国家、省、学校有关教学成果奖的各项文件(附件5-8),根据文件精神和评审指标体系(附件9)由各单位的学术委员会负责评审本单位的申报成果,无学术委员会的单位由委托学科相近有学术委员会的单位承担评审工作。

评审后,确定向学院申报推荐的项目排序。每单位最多推荐不超过3项。本次评选只接收经二级单位推荐的项目,不受理个人申请。所有拟推荐上报的项目应在本单位内公示不少于3日。

(二)学校评审

学院拟于2019年3月中旬组织校内外专家对申报成果进行评审,评选出校级教学成果一、二等奖,共计约20项。

学院将根据《广东技术师范学院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广师院〔2016〕386号)的有关规定对获奖者颁发奖金和证书。获奖成果记入主要完成人的业务档案,作为评定职称、晋级增薪的重要依据。

五、其他

1、各单位特别是充分挖掘、整合有特色、改革力度较大、创新性强、特色明显、推广应用效果好,代表本科人才培养工作特色,能对我校、全省乃至全国同类高校起示范辐射作用的项目。在申报过程中做好材料的整合统筹工作,避免不同项目重复使用同一内容及支撑材料。

2、所有材料请于2019年3月1日前报至教务处教学改革与发展研究中心(行政楼202A)。联系人:柏晶,周周;电话:38256728。电子版发gsbj@gpnu.edu.cn。

 

附件:1.广东技术师范学院校级教学成果奖推荐书

2.校级教学成果奖推荐书填报说明

3.校级教学成果奖《成果总结》参考格式

4.校级教学成果奖推荐项目汇总表

5.《广东技术师范学院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广师院〔2016〕386号)

6.《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国务院令第151号)

7.《广东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粤府〔1995〕64号

8.《广东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实施细则》(粤府函〔1997〕3l号)

9.校级教学成果奖评审指标体系

 

 

                                                                                                           教务处

                                                                                                    2018年12月21日